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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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甲○○
(送達代收人乙○○住○○市○○區○○路000號0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