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分監)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不得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懲治盜匪條例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褫奪公權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88年間因犯加重強盜及加重竊盜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列)。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之加重竊盜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4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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