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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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竊盜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四所載,與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又所犯附表編號五所示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四、五所列日期所犯加重竊盜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數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其中附表編號一、四所示之罪與編號二、三不應減刑之罪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罪│轉讓第一級毒品│常業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3年5月25日│94年4月初某日至│94年1月中旬某日││││94年4月13日│至94年4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3年度核│臺中地檢93年度偵│臺中地檢94年度偵││年度案號│退偵字第303號、│字第12157號、94│字第7921號│││偵字第7024號│年度偵字第378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事實審││874號│1534號│2093號││├────┼────────┼────────┼────────┤││判決│94.06.24│94.06.30│94.07.15│││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判決││874號│1534號│2093號││├────┼────────┼────────┼────────┤││判決│94.07.18│94.08.01│94.08.08│││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刑法第322│││第3款│第8條第1項│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7款│第3條第1項第16款││條例│、第8條第1、3項│││││、第11條│││├────────┼────────┼────────┼────────┤│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5月│不予減刑│不予減刑││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5年度執│臺中地檢95年度執│臺中地檢95年度執│││更字第19號│更字第19號│更字第19號│└────────┴────────┴────────┴────────┘┌────────┬────────┬────────┬────────┐│編號│4│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3年7月間某日至│94年10月9日││││94年4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3年度毒│臺中地檢94年度速│││年度案號│偵字第5041號│偵字第3886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94年度易字第│││事實審││1231號│2217號│││├────┼────────┼────────┼────────┤││判決│94.08.18│94.12.30││││日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94年度易字第│││判決││1231號│2217號│││├────┼────────┼────────┼────────┤││判決│94.09.05│95.01.23││││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3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第8條第1、3項│、第8條第1、3項││││、第11條│、第9條││├────────┼────────┼────────┼────────┤│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15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5年度執│臺中地檢95年度執││││更字第19號│字第13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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