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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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轉讓禁藥、施用毒品及行使偽造文書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載。與附表編號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六、七所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均減刑,詳如附編號六、七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七所列日期所犯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轉讓禁藥、施用毒品、行使偽造文書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數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其中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示之罪與編號五不應減刑之罪、編號六與編號七所示之罪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轉讓禁藥│施用毒品│││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2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82年3月間某日至│82年11月初某日至│82年11月初某日至│││82年11月8日│82年11月8日│82年1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2年度偵│臺中地檢82年度偵│臺中地檢8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6821、20559│字第16821、20559│字第16821、20559│││號│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82年度訴字第│82年度訴字第│82年度訴字第││事實審││4818號│4818號│4818號││├────┼────────┼────────┼────────┤││判決│83.11.30│83.11.30│83.11.30│││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82年度訴字第│82年度訴字第│82年度訴字第││判決││4818號│4818號│4818號││├────┼────────┼────────┼────────┤││判決│84.02.20│84.02.20│84.02.20│││確定日期││││├───┴────┼────────┼────────┼────────┤│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第83條第1│肅清煙毒條例第9│││第13條之1第2項第│項│條第1項│││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第8條第1、3項│、第8條第1、3項│、第8條第1、3項│││、第10條│、第10條│、第10條│├────────┼────────┼────────┼────────┤│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年7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0年度執│臺中地檢90年度執│臺中地檢90年度執│││緝振字第1038號│緝振字第1038號│緝振字第1038號│└────────┴────────┴────────┴────────┘┌────────┬────────┬────────┬────────┐│編號│4│5│6│├────────┼────────┼────────┼────────┤│罪名│行使偽造文書│販賣化學合成麻醉│施用第一級毒品││││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年8月│有期徒刑10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82年8月間某日至│82年7月27日至│90年2月中旬某日│││82年10間某日│82年11月8日│至90年9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2年度偵│臺中地檢82年度偵│臺中地檢90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6821、20559│字第16821、20559│偵字第4805號│││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82年度訴字第│84年度上訴字第│9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4818號│350號│2869號││├────┼────────┼────────┼────────┤││判決│83.11.30│84.04.12│91.01.29│││日期││││├───┼────┼────────┼────────┼────────┤││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82年度訴字第│84年度台上字第│90年度訴字第││判決││4818號│3896號│2869號││├────┼────────┼────────┼────────┤││判決│84.02.20│84.08.10│91.03.01│││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16、212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第10條第1項││││1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17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第8條第1、3項││、第8條第1項、第│││、第10條││9條、第10條│├────────┼────────┼────────┼────────┤│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1月15日│不予減刑│有期徒刑5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0年度執│臺中地檢90年度執│臺中地檢91年度執│││緝振字第1038號│緝振字第1038號│字第2151號│└────────┴────────┴────────┴────────┘┌────────┬────────┬────────┬────────┐│編號│7│││├────────┼────────┼────────┼────────┤│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0年9月20日回溯│││││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0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805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869號││││├────┼────────┼────────┼────────┤││判決│91.01.29│││││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0年度訴字第││││判決││2869號││││├────┼────────┼────────┼────────┤││判決│91.03.01│││││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1月15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1年度執│││││字第21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