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指明之。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94年1月7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95年4月28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