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89年度北簡字第646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六四六五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高志達
  訴訟代理人  丁茵
  被   告 甲○○
        乙○○
  共同 訴訟
  代 理 人  王高素梅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
         王鴻均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六四六五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
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元供擔保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租金給付請求權。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承租台北市○○區○○段三小段三○四地號土地積欠如主文所示金
額租金之事實,業據提出租賃契約為證。被告雖抗辯:違約金過高等語,本院斟酌兩
造情狀,認為原告請求尚屬允當,被告抗辯不能認為有理由,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牛慶國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牛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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