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53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五三四號
  原   告 甲○○○○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洪淨虹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