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建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上字第101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王雪娟 律師 陳耀南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富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麗珠 訴訟代理人 劉博中 律師
周建才 律師 謝岳龍 律師複代理人 駱國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陳燁真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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