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2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207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已繳納1,000元,尚需繳納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陳麗霞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2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207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已繳納1,000元,尚需繳納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