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421號聲請人 蘇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博三 、 蘇海淵 、 蘇勝雄 、 鄭蘇菊春 、 蘇寶川 、 蘇菊鳳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博三、蘇海淵、蘇勝雄、鄭蘇菊春、蘇寶川、蘇菊鳳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8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87號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各項費用單據等件影本為憑,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其中相對人蘇勝雄業已於民國105年8月8日死亡即判決前死亡而無從送達,是該判決尚未確定,有相對人蘇勝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