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1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14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洪素玉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2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洪素玉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自民國105年10月間起,利用 蘇秀雲 …」應更正補充為「自民國
105年10月20日至同年11月15日止,接續利用蘇秀雲…」、第9行「簽中時之賠率為2星570倍、3星5700倍」應更正為「簽中時之賠率為2星57倍、3星570倍」,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266條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本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該空間則應包括有形及無形者。以當下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倘經營者以某工具傳達賭博訊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無形空間供人賭博。是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或以網路下注之方式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犯罪之可非難性不因此受影響(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1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吳洪素玉利用不知情其夫 吳明 在所申設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傳真簽注單至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向上游組頭 吳振龍 下注號碼對賭,形同於不特多數人公眾得出入無形空間賭博財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被告自105年10月20日起至同年11月15日止,以上述方法,多次簽注六合彩號碼與上游組頭對賭,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罪名相同,且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謀取財物,竟貪圖不勞而獲,一夕致富之暴利,於前揭期間接續以上述方式,簽注香港六合彩,所為對社會風氣有不良之影響,應嚴予譴責;惟兼衡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及其受有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與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參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言股
106年度偵字第12144號被告吳洪素玉
女6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臺中市○○區○○里○○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洪素玉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5年10月間起,利用蘇秀雲(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中簡字第2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提供之上游組頭吳振龍(另由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5091號案件偵辦中)所使用之傳真機號碼,以傳真之方式,向吳振龍簽注香港六合彩2星、3星及特別號等賭局。雙方約定賭資每注為新臺幣(下同)100元,打折後收取78元、80元不等之金額,輸贏與否,以核對「香港六合彩」開獎之中獎號碼為據,簽中時之賠率為2星570倍、3星5700倍、特別號36倍不等之金額;若未簽中,則賭資悉歸上開組頭吳振龍所有,且均交由蘇秀雲轉交賭資或中獎賭金,吳洪素玉即以此方式與吳振龍、蘇秀雲對賭財物,每期簽賭金額為2000元至3000元不等。嗣經警查獲吳振龍經營香港六合彩賭局後,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洪素玉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蘇秀雲、吳振龍及被告之夫吳明在分別於警詢、本署偵查時證述明確,復有HI-BOX全能電子信箱通聯對應簽單資料1份附卷可憑。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包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參照)。從而,被告自105年10月間起至106年
1月22日下午5時28分許證人吳振龍遭查獲時止,簽注香港六合彩賭博之行為,既含有多次性與反覆性,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僅成立一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檢察官林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劉振陞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