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 李自強 聲請人與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108年度保險字第3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108年度保險字第3號,下稱系爭事件),承審之 柯盛益 法官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審理時,多次情緒性打斷聲請人之發言,並對聲請人斥責「你給我小心點」,另於108年8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審理時數落聲請人碩士學歷能力,並疑似有指引相對人之律師如何撰寫答辯狀之對話等等之偏頗情形,因柯盛益法官執行職務有上開偏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柯盛益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固有明文。惟查,系爭事件承審之柯盛益法官,因本院事務分配之異動,而將於108年10月1日由民事庭調至刑事庭,不再承辦系爭事件,有本院108年9月24日橋院秋人令字第30號令在卷可稽。柯盛益法官既已不再承辦系爭事件,即不再有執行職務偏頗之慮之情形,故聲請人之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蕭承信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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