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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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14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財產權部分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另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應分別徵收之,是合計應徵收裁判費柒仟壹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游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