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89號原告 黃桂花 被告 陳琦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桃交簡字第14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當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次按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自然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進而言之,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尚未判決,其訴訟繫屬尚在,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可資參照。
四、查本件被告陳琦仁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以108年度桃簡字第1446號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此有該刑事簡易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而原告係於108年7月3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繫屬本院,亦有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上蓋印本院收狀日期戳印1枚在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即非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此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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