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72號聲明人乙○○
之1上列聲明人與相對人甲○○間因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收受聲明人拋棄繼承意思表示通知之受通知人 徐鑾基 ,於受通知之書面上蓋用印鑑章(聲明人前曾提出徐鑾基之印鑑證明書,但經核對其受通知之書面上並非蓋用印鑑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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