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32號原告A12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 律師被告 林清安
許正諺
范寵合 陳宗駿 巫宗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9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邱于真法官魏小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涵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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