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侵上訴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14號上訴人 許正諺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房佑璟 律師
顏寧律師上訴人 陳宗駿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葉志飛 律師上訴人陳 彥儒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陳凱達 律師
蔡宜衡 律師劉楷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9號、訴字第665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603、27604、30070、31704、32217、33250,111年度偵字第615、616、617、618,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5654、36142,111年度軍偵字第2號、111年度偵字第17188號,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5243、5260、19496、19497、19498、22695、38630、3863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547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陳宗駿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以詐術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以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各罪之執行刑及 陳彥儒 (附件一編號6宣告之沒收除外)部分均撤銷。
陳宗駿犯以詐術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12年。
其他上訴駁回。
陳彥儒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年8月。
其他上訴駁回。
許正諺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年籍不詳成年男子「 老馬 」,自民國101年起經營「創意私房論壇(小圈子)」網站(http:\\\\www.meitufang.net)(下稱創意私房),販賣偷拍隱私部位、偷拍性交、同意拍攝但不同意流出之性交/對未成年女子性交、猥褻等影片及圖片(下稱帖子),販帖之會員若加附被拍攝女子真實姓名、工作地點、生活照或fb、IG帳號等個人資料,可以較高價格販賣。入會費新臺幣8152元(以下未標幣別者均為新臺幣),入會從二級開始,消費滿8千元人民幣進階三級,滿2萬5千元人民幣為四級;另有消費滿1萬5千元人民幣並拍攝會員證件照之實名會員可觀看稀有的影片。「老馬」為避免影片外流,導致不付費即可觀看或遭被害人報警查緝,創設可追查的識別標籤「浮水印」。會員如欲提供帖子販賣,需在自售會員區聯繫「老馬」,描述帖子特色、特徵、生活照、社群媒體帳號等資訊,與帖子壓縮檔上傳至MEGA給「老馬」審核,經「老馬」確認與創意私房販賣之帖子無重複,即與自售者商定售價、販賣級別及方式。若是未成年人或較敏感的偷拍、網紅、名人,會標示「掐出水」、「7天刪帖」、「3天刪帖」。販賣所得以圖幣計算,1圖幣等於1元人民幣,與自售會員五五分帳,自售會員可使用圖幣在網站消費或提幣兌現於會員指定帳戶。截至起訴,共有20萬6089帖,會員數4898人,累計瀏覽37萬2831人次。
二、許正諺於107年間加入創意私房成為二級會員,每製作1個浮水印可獲取10至15元人民幣。因帖子數量眾多,利益豐厚,且可免費取得帖子,掌握創意私房最核心的內容而與「老馬」共同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販賣猥褻影像/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影像/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之犯意聯絡,為創意私房製作個別會員浮水印。許正諺因而知悉哪些會員曾購買哪些帖子,且每抓到一名外流會員可獲得1500元人民幣,並接收該被除名會員帳號留存的圖幣,同時向「老馬」佯稱某會員疑似外流,需索取該會員帳號密碼追查,再進入該會員帳號下載帖子出售牟利,然後向「老馬」檢舉該會員外流,賺取檢舉獎金及該會員被沒收的圖幣,以此兩面手法極大化其不法所得。許正諺在J丙F捷克論壇因交流影片而認識不願花錢加入會員購買影片之 范寵 合(本院另行判決),與 范寵合 共同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販賣猥褻影像/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影像/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之犯意聯絡,以其sky-pe:「.cid.6e96d
89a4bc8e9cf紅中發」帳號與范寵合聯繫,由許正諺提供向「老馬」索取包括dodo219188、zxc518256、UCCU、hjk801130、joe8700、leo666、kkin697、tothefuture88、Mocvd等會員帳號、密碼,交由范寵合登入會員帳號,下載會員購買的帖子解壓縮,依來源重新命名整理,與蒐集帖子內被害人個人資料,將影片以其skype帳號:「allen0326c王」上傳至許正諺之onedrive雲端儲存空間,范寵合因而獲得不用付費即可觀看帖子的利益。107年間, 陳紹暐 經營之「自在極意(觸感論壇)」(原審另案審理)開放販賣創意私房的帖子,許正諺向陳紹暐檢舉觸感論壇之外流會員、一次性大量提供范寵合整理完成不當蒐集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創意私房帖子,因而獲得陳紹暐信任,同意許正諺在觸感論壇有較其他會員優先販賣創意私房帖子的權利。之後,陳紹暐定期開立所需之創意私房帖子清單,以skype傳給許正諺,許正諺則與陳紹暐、范寵合共同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販賣猥褻影像/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影像/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之犯意聯絡,由范寵合以上述方式取得陳紹暐所需之帖子,許正諺再以陳紹暐免費提供之觸感論壇帳號: 陳浩 、nadkingft、sale107213及 王呆呆 ,在觸感論壇販賣含附表二㈠至㈣之帖子牟利,並以下列帳戶收取在觸感論壇販賣影片之不法所得:許正諺以其姊 許馨方 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帳號收取24萬603元、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帳號收取69萬2118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號收取62萬6965元;其弟 許瑜 修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帳號收取13萬2010元、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帳號收取4萬3846元。於獲取販帖所得之後,許正諺再向「老馬」檢舉該會員外流。許正諺以此手法檢舉外流致因工作表現優異而獲得「老馬」信任,由「老馬」自110年3月起,支付月薪3萬元,授權許正諺擔任創意私房高階管理者,在Telegram以「 風雲哥 --「老馬」唯一官方授權」帳號,供有意加入會員之人與許正諺聯絡,許正諺提升為與「老馬」共同經營之犯意聯絡,分擔招募會員。會員若不知如何經由愛購網付費方式支付入會費,則由許正諺提供其母 林伶俐 之中華郵政鳳山三民路郵局0000000000000帳號、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號及許正諺之中華郵政鳳山三民路郵局00000000000000帳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帳號,供會員轉帳或無摺存款支付入會費,許正諺再將會員申請之帳號、密碼、匯款資料,以電子郵件寄給「老馬」開通會員帳號。截至查獲日止,8152元匯入林伶俐中華郵政鳳山三民路郵局0000000000000帳號35萬536元(43筆)、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號17萬1192元(21筆)、許正諺中華郵政鳳山三民路郵局00000000000000帳號8萬9672元(11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帳號23萬6408元(29筆),共104名會員,入會費84萬7808元。許正諺抽取每筆200元人民幣之報酬。自售會員有任何疑問,許正諺均以Telegram帳號0000000000風雲哥(「老馬」唯一官方授權)解答,如欲販賣影片,許正諺則與會員討論並建議定價/提供個資可訂定較高售價/訂購人數50人以上才發帖,避免少數人購得之後就聯絡被害人,遭被害人報案而被下架/首次發售先不附個資,之後再以活動方式發送,並與會員討論抓外流及打擊對手論壇等策略。「老馬」則將許正諺共同經營網站的薪資、檢舉外流獎金、製作浮水印報酬,經由 林清安 (本院另行判決)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帳號及愛購網888帳戶,匯入許正諺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帳號27萬9085元、 許瑜修 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帳號95萬9190元。許正諺不法所得總計297萬3817元及人民幣2萬800元。110年9月15日於許正諺住處搜索扣得儲存會員資料、創意私房帖子外接硬碟4個、ASUS筆記型電腦1台、許正諺使用之小米手機、讀卡機、上述中華郵政等存摺共4本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1張;另於110年12月8日在范寵合住處搜索扣得下載/整理/上傳帖子之GIGAYTE筆電1台(含電源線)、儲存帖子之SynologyNAS(DS218、含電源線)1台及創建TS4TSJ25H3B硬碟1個。
三、陳宗駿另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8年5月16日以108年度侵上訴字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4月,因認將長期入監服刑,擬於短時間內獲取大量收入,竟計畫拍攝性交易之性私密影像,販賣給創意私房及觸感論壇牟利,而於108年6月23日在創意私房申設「gkc546851」帳號,108年6月24日在觸感論壇申設「Mio082」帳號。自000年0月間起至109年8月25日前,採用前述已經判處罪刑之案件模式,基於意圖營利以網際網路傳送足使兒童少年遭受製造性剝削之虞之訊息,經由JustDating交友網站(DT)、包養網站及應召站「 艾瑄瑄 」,傳送邀約性交易訊息予附表三所示被害人,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不當蒐集、利用少年及成年人之個人資料,以聊天方式取得少年及成年被害人傳送的生活照或自其等FB或IG帳號蒐集照片,再分別實行下列犯行:
(一)於附表三㈠所示時、地,邀約編號風2至4、風6至9、風11、風12、風14至34、風49進行性交易,並以拍攝性交易過程及身體隱私部位僅做為個人收藏,保證不外流,騙取同意,使用陳宗駿所有三星手機及gopro小型攝影機,以不同角度拍攝其與上述之人性交易過程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二)陳宗駿可預見代號AW000-S110090004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即風5)仍基於縱使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有對價性交行為,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000年0月間,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6樓台北薇米商旅,以口交、手淫方式為性交行為,陳宗駿給付1萬元予風5,並基於意圖營利以違反少年意願之方式使其被拍攝性影像之犯意,明知風5拒絕拍攝性交易過程及身體隱私部位,仍不顧風5拒絕,使用其所有三星手機及gopro小型攝影機,拍攝風5之性影像。
(三)陳宗駿明知代號AW000-A110430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即風13)仍基於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有對價性交行為犯意,於000年0月間,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寶格麗時尚旅館1601房,以性器接合方式為性交1次,陳宗駿給付7千元予風13,並基於意圖營利以詐術違反少年意願之方式使其被拍攝性影像之犯意,佯稱保證不外流,詐騙風13拍攝性交易過程及身體隱私部位,風13陷於錯誤而同意由陳宗駿以其三星手機及gopro小型攝影機,拍攝風13之性影像。
(四)陳宗駿可預見附表三㈠代號A158女子(即風10)是未滿18歲高中生,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意圖營利以詐術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之犯意,佯稱僅供個人觀看,保證不外流,詐騙風10拍攝交易過程及身體隱私部位,風10陷於錯誤而同意陳宗駿以其三星手機及腳架,拍攝與風10之性交影片。
(五)陳宗駿於附表三㈡所示時、地,邀約風1、風35至48性交易,並使用年籍不詳成年人「 阿華 」提供之皮包型針孔攝影機,竊錄與上述之人性交易過程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僅風48即A25、風39即A171提出告訴)。
(六)陳宗駿攝得上述影片,與「老馬」、林清安共同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販賣猥褻影像/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影像/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之犯意聯絡,將附表三㈠裸露全身之猥褻、性交影片電磁紀錄、電子訊號、個人資料及描述影片內容之帖文,於創意私房帳號留言區上傳至創意私房之MEGA空間,經「老馬」審核並與陳宗駿商定售價,於附表三㈠所示創意私房刊帖時間,以「gkc546851」帳號,刊登販賣附表三㈠所示風流才子原創系列影片;附表三㈡之影片,則與「阿華」基於犯意聯絡,交由「阿華」販賣;陳宗駿並與經營觸感論壇之陳紹暐、 王星澤 及「 王華吉 」共同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販賣猥褻影像/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影像/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之犯意聯絡,由陳宗駿草擬販賣帖文廣告文案,藉由觸感論壇留言板,通知陳紹暐已可供販賣,並利用MEGA雲端空間取得之電子訊號、電磁紀錄及日常生活影像等資訊,傳送予陳紹暐蒐集檢視,並與陳紹暐共同議定販賣價格、模式(例如會員閱覽權限、置放區塊),由陳紹暐操作觸感論壇,將上述電磁紀錄個人資料上傳至論壇所購雲端空間,於附表三㈠㈡所示觸感論壇刊帖時間,以「Mio082」帳號刊登販賣附表三㈠㈡所示M大系列影片,並由林清安自其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帳號匯款28萬9400元於陳宗駿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帳號。陳宗駿於109年9月7日入監執行之前,經由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自創意私房取得不法所得163萬3321元,自觸感論壇獲得不法所得75萬1262元,共238萬9883元。
四、陳彥儒是創意私房及觸感論壇會員,為廣泛收集自拍影片販賣牟取不法利益,經eyny(伊莉)等論壇以LINE、SKYPE交流性私密圖檔、影片,多方詢問有無自拍影片可供交換或有無興趣自拍,可傳授拍攝方法、技巧、注意事項及提供竊錄器材,以獲取第一手且經驗證之自拍影片。 李昱德董晉宇 (2人均由本院另行判決)及 黃郁勝 (經原審判決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由上述途徑認識陳彥儒,與陳彥儒共同實行下列犯行:
(一)李昱德自107年底,經由甜心花園及BEETALK等交友網站,認識附表四所示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不當蒐集、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取得被害人傳送之生活照或自其等FB或IG帳號蒐集照片,再邀約被害人於附表四所示時地性交易,並以附表四所示器材,竊錄性交易過程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僅附表四告訴人欄所示被害人提告)。109年間,李昱德缺錢,陳彥儒知悉李昱德有竊錄的性交影片,提議在創意私房及觸感論壇販賣,李昱德因而另興起與陳彥儒、「老馬」及林清安共同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販賣猥褻影像/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影像之犯意聯絡,由李昱德自109年2月起至5月底,陸續以LINE傳送儲存在MEGA雲端之帳號連結,供陳彥儒下載附表四及在該期日前已拍攝完成之影片電磁紀錄,在創意私房及觸感論壇網站以其「paradise1667」及「paradisse1667」帳號販賣「P大原創系列」影片。000年0月間,陳彥儒為提升李昱德之拍攝效果,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設備便利他人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與李昱德合意由陳彥儒購置手機、皮包型等價值1萬5千元之偷拍設備予李昱德使用,並提供附表四編號P36至P38之性交易費用,由李昱德繼續依上述手法取得被害人傳送之生活照或自其等FB或IG帳號蒐集之照片,不當蒐集、利用他人個人資料、邀約性交易並以陳彥儒提供之偷拍設備,竊錄與被害人性交易過程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並繼續將於109年6月起竊錄附表四裸露全身猥褻、性交之影片電磁紀錄影片與被害人生活照、影像截圖、被害人FB、IG帳號等個人資料,傳給陳彥儒在創意私房及觸感論壇販賣(編號P35至P38傳給陳彥儒,尚未販賣),陳彥儒再將創意私房通知販賣所得之畫面截圖給李昱德討論分配比例,以其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帳號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帳號匯入李昱德之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帳號,共29萬8558元。000年0月間,李昱德發現女力聯盟臉書公告,擔心被查緝而將陳彥儒提供的偷拍設備以統一超商快遞寄還陳彥儒;而陳彥儒則另寄給董晉宇使用。110年9月16日查獲李昱德,搜索扣得電腦主機1台、行動硬碟1個(含傳輸線、容量1TB)、4個硬碟(容量64G、200G、1TB、2TB)、行動電話3支(型號IPHONE12PRO、IPHONE7、IPHONE5)、凱基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金融卡1張及郵局卡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二)董晉宇於000年00月間,前往高雄市大順二路出租雅房(地址詳卷)訪友,發現門禁鬆散,男女租客共用公用浴室,竟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影像之犯意,自107年12月15日起至108年4月3日,將其所有針孔攝影機,裝設在上述出租房5樓浴室洗臉台下方,偷拍租客「○○」淋浴之非公開活動影片及隱私部位,存放在其「 董五宇 」Google雲端帳號uz000000000000il.com。董晉宇經由伊莉論壇陸續與陳彥儒交換偷拍影片,陳彥儒認出其中之「○○」,向董晉宇提議拿去創意私房及觸感論壇販賣,董晉宇因而另起意與陳彥儒、「老馬」及林清安共同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販賣猥褻影像/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影像之犯意聯絡,於000年0月間,由董晉宇將「○○」全身裸露淋浴之非公開活動影片及其拍攝之「○○」房間照片及在網路搜尋「○○」照片之個人資料,以MEGA傳送給陳彥儒,陳彥儒則於109年2月26日以無摺存款存入5萬元於董晉宇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帳號,並由陳彥儒販賣給創意私房及觸感論壇。因IG帳號gtao76682之人購得上述影片,將影片截圖傳給「○○」之IG帳號,告知影片在創意私房販賣,致「○○」心理壓力沉重、驚恐、憂鬱、有自殺念頭而需求助心理醫生。李昱德於000年0月間,將iPHONE6手機型竊錄設備、皮包型竊錄設備(含遙控器)及鋼筆型竊錄設備寄還陳彥儒,陳彥儒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設備便利他人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詢問董晉宇是否需要,並傳授董晉宇如何使用設備、建議拍攝角度、提供外約女子(下稱A女)LINE帳號,要求董晉宇竊錄與A女性交易過程,董晉宇即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3500元邀約A女前往高雄市自由路旅店,以陳彥儒提供之皮包型竊錄設備拍攝與A女性交過程(竊錄部分未經告訴)並以上述方式傳給陳彥儒,然陳彥儒尚未及販賣即遭查獲。110年10月31日董晉宇經搜索扣得上述iPHONE6手機型竊錄設備、皮包型竊錄設備(含遙控器)及鋼筆型竊錄設備。
(三)黃郁勝(已經判決確定)於109年11月9日16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長富時尚旅店,徵得成年女子「小○」同意拍攝(偵卷A18,與附表五編號P28之A18重覆,下稱「小○」),以其iPHONEXS手機拍攝其與「小○」之性影像,並儲存在Google雲端帳號mismis10000000il.com。000年0月間,陳彥儒詢問有無偷拍的影片,經黃郁勝告知有上述影片,陳彥儒即慫恿黃郁勝提供給創意私房及觸感論壇販賣,黃郁勝因本身也在影像中而拒絕,卻因缺錢而陳彥儒一再慫恿,未經「小○」同意散布、販賣,即與陳彥儒、「老馬」及林清安共同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販賣猥褻影像/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影像之犯意聯絡,於同年0月間,將裸露全身之猥褻、性交影片電磁紀錄影片及「小○」生活照、工作地點、職位、IG帳號等個人資料,經由LINE傳送Google雲端帳號連結,以1萬元販賣予陳彥儒,由陳彥儒販賣給創意私房及觸感論壇。不詳之人購得上述影片,截圖傳送到「小○」IG帳號,要脅騷擾「小○」付出代價可將影片下架,「小○」另經友人告知在「渣男x私房」看到此性私密影片因而得知影片流出。「小○」將騷擾對話截圖給黃郁勝,黃郁勝再傳給陳彥儒,陳彥儒才下架該影片。110年11月5日黃郁勝住處經搜索扣得上述iPHONEXS手機1支、TRANSCEND行動硬碟2個(容量分別為2TB及640G)、電腦主機1台及微型攝影機1台。
(四)陳彥儒取得李昱德、董晉宇及黃郁勝提供之影片及個資檔案,觀看畫質、內容、影片長度,評估售價並撰寫帖文說明影片特點、被害人特徵與影片截圖、被害人生活照、被害人社群媒體帳號建立壓縮檔,在創意私房申設paradise1667帳號,登入其與「老馬」之留言區,將帖子上傳至MEGA,經「老馬」審核並與陳彥儒商定售價,於附表五所示創意私房刊帖時間,刊登販賣附表五所示P大系列影片,再由林清安自其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帳號,陸續匯款14萬4000元於陳彥儒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帳號。109年3月12日在觸感論壇申設paradisse1667帳號由陳彥儒草擬販賣帖文之廣告文案,在觸感論壇留言板,通知陳紹暐已可供販賣,利用MEGA雲端,將上述竊錄所得電子訊號及日常生活影像等資訊,傳給陳紹暐蒐集檢視,與陳紹暐共同議定販賣價格、模式,由陳紹暐操作觸感論壇,於附表五所示觸感論壇刊帖時間,刊登販賣附表五之P大系列影片。陳彥儒以其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號收取在觸感論壇販賣影片之不法所得19萬48元,以上述彰化銀行及中華郵政帳戶收取在創意私房販賣影片之不法所得12萬4005元、48萬9000元,扣除分配給李昱德29萬8558元、董晉宇5萬元、黃郁勝1萬元,犯罪所得共44萬4495元。110年10月18日陳彥儒住處經搜索扣得ACER筆記型電腦(ACER、含電源線滑鼠、滑鼠接收器)1台、手機型號iPHONE8(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1支、iPADAir第4代1台及行動硬碟2個(廠牌:APACER、型號:PHD;廠牌W
D、型號MYPASSPORT)。理由
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243、5260、19496、19497、19498、22695、38631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7547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併予審理。
二、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於證據能力均不爭執。
三、上訴人即被告之供述及辯解:
(一)被告許正諺坦承附表二㈠至㈣犯行;但否認其他部分,辯解略稱:許正諺與創意私房「老馬」、林清安及觸感論壇陳紹暐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附表二㈠至㈣以外之帖文,應屬共犯逾越,均超過被告之預見範疇,不應認定許正諺就創意私房、觸感論壇論是共同正犯。許正諺並無制定銷售策略增加銷量的「幫助制定銷售策略」行為;否認犯罪所得;聲請詰問散布乙3影片之 邱佑霖 ;被告協助舉發另案犯罪,目前尚持續配合刑事警察局製作調查筆錄,原判決未列入科刑審酌,量刑不當。
(二)被告陳宗駿坦承客觀事實,坦承販賣附表三㈠㈡所示性影像、妨害秘密及違反個資法犯行;否認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否認具有妨害性自主犯意,辯解略稱:被害人A25(即風48)、A171(即風39)是否合法告訴有疑問,接受警詢者是A171之男友,並非A171本人,卻未出具委任狀,告訴不合法;若此部分成立犯罪應僅合併為竊錄罪,不應判決兩罪;竊錄之後進而販賣,非法竊錄行為應為後階段且刑責較重之非法販賣行為吸收,不另論罪,並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以違反個資法第41條論處。證人風5自願同意拍攝性交易過程,不知風5、風13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不知風10未滿18歲;縱使被告就其等是未成年人有不確定故意、有承諾不將性影像外流,其等因而同意拍攝性影像,應是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而非同法第36條第3項以「詐術」之違反本人意願或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原審認被告分別對風5、風
10、風13為有對價性交之後再意圖營利以詐術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分別論罰,實有違誤,因上述罪名保護法益同一,被告所犯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交影片罪。被告坦承犯行,積極配合司法調查,已與風5、風10、風13達成和解,原審量刑過重。不爭執原審所定之沒收金額;但在原審和解之金額應扣除。被告之前案已經判處罪刑,再犯本案,符合定執行刑條件,請求本案不予合併定執行刑,待被告所犯各罪全部確定,再合併定執行刑。
(三)被告陳彥儒對於犯罪事實均坦承;辯解略稱:原審認定之罪數有誤,提供竊錄設備應屬不法之前行為。在上訴審已經與4位被害人達成和解,請求從輕量刑。
四、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許正諺部分:
1、被告於原審坦承犯行,核與坦承犯行之共犯林清安、范寵合供述相符,並有證人陳紹暐之證言及附件二編號2之證據可憑,被告於原審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2、被告對於已經證據證明之起訴事實,在原審均坦白認罪,犯罪事實過程顯示被告致力於以販賣數量計算犯罪所得之種種行為並不止於制定銷售策略增加銷量,於本院辯稱逾越共犯預見、與「創意私房」及「觸感論壇」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未制定銷售策略增加銷量,不足採信。同理,被告爭執已經原判決第52頁詳細論述之犯罪所得數額,也不足採信。
3、原審量刑已充分審酌被告「協助舉發、偵辦SCP台蘿群組,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716號起訴(原審侵訴卷六第149頁、本院卷二第371至372頁)」之事實(原判決第35頁第9至11行),被告辯稱原判決未考量其舉發之功,顯然與事實不相符;至於被告另提供虛擬貨幣「帳本與金流」資料,實屬網路公開資料,已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113年8月1日以刑電偵一字第1136090815明確函覆(本院卷二第373頁)。
4、被告於本院聲請詰問散布乙3影片之人「邱佑霖」,但未舉出此項證據調查之方法,並未陳報證人之傳喚地址,無從調查(本院卷二第342、349頁,卷三第193頁第6、7行);縱然「邱佑霖」散布乙3影片,並不足以推翻原判決之認事用法。綜上,事證明確,被告許正諺被訴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陳宗駿部分:
1、陳宗駿對於犯罪事實經過並不爭執,並有附表二編號4各項證據可憑。
2、被害人A25明確表示告訴,有A25警詢筆錄可證(偵32217卷二第304至305頁)。被害人A171在國外讀書,授權其男友提告,有委託書可證。偵38631卷第5頁乙171之代理人111年10月25日之詢問筆錄「受詢問人姓名欄」已經載明「授權書」附於證據資料袋(第27頁)。被告辯稱A25、A171未經合法告訴,並非事實。
3、陳宗駿與風5/風13性交易構成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性交罪及違背意願/以詐術違背意願拍攝性影像罪;違反風10意願拍攝性影像罪,已經原審調查、審理,並於原判決第21至28頁詳細論駁。被告上訴仍持相同辯解否認犯行,不足採信。
4、陳宗駿佯稱「只是拍拍看,不會上傳到網路」欺騙風13,使之誤信被告拍攝的性影片不會於網路流傳而答應拍攝,有風13筆錄可憑(偵32217卷二第346頁)。所謂「引誘」意指被告提議拍攝性影像於網路公開播放或販賣,女子初無意願,因被告之勸導、誘惑才決意「拍攝性影像公開於網路」。被告辯稱對風13表示「只是拍拍看,不會上傳到網路」是引誘並非實行詐術,顯然曲解「引誘」的意涵,不足採信。
5、附表三㈠㈡各性交易對象是經由網際網路知悉陳宗駿之性交易訊息,已經各被害人陳述明確。陳宗駿以網際網路散布足使兒童少年遭受製造猥褻、性交電子訊號之虞之訊息,可以認定。綜上,事證明確,被告陳宗駿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陳彥儒對犯罪事實均坦白承認,且有原判決附件二編號8各項證據可憑,足認陳彥儒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
(一)行為後之新舊法比較:
1、刑法第10條第8項於112年2月10日修正施行,增訂性影像定義,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應適用裁判時法。
2、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6條第3項規定於112年2月17日修正施行,只是配合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文字修正,並未實質擴大犯罪行為態樣、未提高或降低法定刑度,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於112年2月15日修正,提高法定刑,較不利於行為人,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106年11月29日施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論處。
4、刑法於112年2月10日增訂/修正施行,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及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6,修正第10條及第91條之1條文。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第3項妨害秘密罪並未修正。比較新舊法結果,新增訂第319條之1、第319之3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行為時法即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第315之2第3項規定。
(二)被告許正諺部分:
1.許正諺所為,係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販賣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刑法第315之2條第3項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刑法第235條販賣猥褻物品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非法蒐集之階段行為吸收於非法利用犯行,不另論罪。起訴書漏未論列刑法第235條罪名,此部分犯罪事實已經記載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並經曉諭,應併予審理。
2、「創意私房」部分與「「老馬」」、林清安及范寵合;「觸感論壇」部分與范寵合、另案被告陳紹暐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3、許正諺與「「老馬」」、林清安及范寵合共同「販賣」附表二㈠至㈣帖文及侵害各被害人之個人資料犯行,可認具有反覆、延續性之行為,各應僅成立一罪。
4、許正諺同時觸犯上述罪名,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三)被告陳宗駿部分:
1.陳宗駿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性交罪,應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論處;同條例第40條第1項、第2項意圖營利以網際網路傳送足使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削剝之虞之訊息罪;同條例第36條第3項、第4項意圖營利以詐術/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修正前同條例第38條第1項販賣少年性交電子訊號罪;刑法第315之2條第3項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2、公訴意旨漏未記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性交罪;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三㈠已載明陳宗駿分別以「1萬元與風5為性交行為」、「以7000元與風13為性交行為」之犯罪事實,起訴效力所及,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起訴書認陳宗駿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2項以網際網路「散布」訊息罪嫌,因與「傳送」訊息罪之法條及條項相同,無須變更起訴法條。
3、竊錄行為吸收於之後的販賣犯行;蒐集之階段行為吸收於非法利用,均不另論罪。
4、「創意私房」部分與「「老馬」」、林清安;「觸感論壇」部分與另案被告陳紹暐、王星澤及「王華吉」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5、共同「販賣」附表三㈠、㈡性影像(帖文)及利用個人資料,並經由網際網路「傳送」電子訊號部分,可認具有反覆、延續性,各應僅成立一罪。
6、所犯意圖營利以網際網路傳送足使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削剝之虞之訊息罪、意圖營利以詐術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販賣少年性交電子訊號罪、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4項、第3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斷。
7、分別對風5、風13所犯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年為有對價性交罪,兩罪,與意圖營利以詐術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四)被告陳彥儒部分:
1、陳彥儒所為,係犯刑法第315之2條第1項意圖營利提供竊錄設備罪、第315之2條第3項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第235條販賣猥褻物品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2、提供竊錄設備目的為取得竊錄影片加以販賣,與蒐集個人資料行為吸收於非法利用犯為,同屬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起訴書漏列刑法第235條罪名,此部分犯罪事實已於起訴書事實欄載明,並經曉諭,應併予審究。
3、「創意私房」部分與「「老馬」」、林清安、李昱德、董晉宇及黃郁勝;「觸感論壇」部分與陳紹暐、王星澤及「王華吉」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4、販賣性影像行為可認具有反覆、延續性,應僅成立一罪。
5、所犯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販賣猥褻物品罪、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想像競合犯,從一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六、被告許正諺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
(一)原審斟酌許正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帖文數量、被害人數、促成大量會員加入,帖文內容極盡貶抑、物化女性又暴露個人資料,致被害人受創;於原審坦白認罪(在本院雖然供稱認罪,卻多所辯解如上所述);協助舉發偵辦SCP台蘿群組,但未與任何被害人和解賠償;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論處許正諺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5年10月,並敘明:1.扣案附件一編號2⑴所示之物,供儲存創意私房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電子訊號、竊錄之電磁紀錄使用;附件一編號2⑵手機、讀卡機,屬許正諺所有供犯罪所用,均依法沒收;2.犯罪所得部分:(觸感論壇)許馨方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收取24萬603元、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收取69萬2118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2萬6965元;許瑜修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收取13萬2010元、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收取4萬3846元;(創意私房)會員入會手續費每人人民幣200元,共104名會員,合計人民幣2萬800元及匯入許正諺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27萬9085元、許瑜修中華郵政帳戶95萬9190元,共297萬3817元、人民幣2萬800元(原審110年度聲扣字第48、52號扣押431萬3652元)依法沒收;3、扣案存摺4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1張,雖供收取不法所得使用,因均非違禁物,可隨時停用、掛失補辦,不具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未經檢察官舉證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不予宣告沒收。
(二)許正諺上訴辯稱願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然歷經本院調解程序至辯論終結,並未新產生有利量刑審酌事由。被告上訴否認共犯等辯解及請求從輕量刑,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被告陳宗駿部分:
(一)撤銷改判即有對價性交罪共兩罪以外部分:
1、原審對被告陳宗駿論罪科刑,雖有論據;然原審對所犯有對價性交罪共兩罪以外部分,分論併罰,並非妥適,如上所述。此部分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各罪所定執行刑,應撤銷改判。
2、審酌被告陳宗駿自99年開始違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共13頁均屬妨害風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判處許多罪刑確定,竟於入監服刑前再犯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惡劣,帖文數量、被害人數及犯罪所得皆鉅大,顯然無懼於法律的嚴厲性,僅坦承客觀事實並未悔過,但已於原審與附表九編號4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二)維持原判決駁回有對價性交罪共兩罪及犯罪所得沒收部分:
1、原審斟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帖文數量及被害人數,前案紀錄,僅坦承部分犯行,已與此兩罪之被害人達成和解,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論處被告陳宗駿犯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定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並敘明犯罪所得238萬9883元,被告並不爭執(侵訴卷五第550頁),已與附表九編號4各被害人和解,共146萬元,應予扣除,此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因此,被告陳宗駿應沒收犯罪所得92萬9883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被告上訴否認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及妨害性自主犯意之辯解,不足採信,已經論述如前所述。於本院並無新產生有利量刑審認之事由。被告上訴否認部分犯行、請求從輕量刑,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被告陳彥儒:
(一)撤銷改判部分:
1、原審對被告陳彥儒論罪科刑,雖有論據;然查:1、陳彥儒提供竊錄設備行為應屬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之階段行為,原審與以分論併罰;2、於本院又與多位被害人和解,有和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憑(本院卷二第288-3頁,卷三第35、75、239至240頁),犯後態度科刑考量基礎變更,原審未及審酌。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有理由,原判決應撤銷改判。
2、審酌被告陳彥儒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帖文數量及被害人數,對共犯的號召影響力,出資購置竊錄設備,犯罪所得鉅額,坦承犯行,和解之事實、金額及給付狀態,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刑。
(二)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部分:原判決認定扣案附件一編號6⑴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提供李昱德竊錄電磁紀錄使用(董晉宇使用上述設備竊錄,並無被害人提出告訴);附件一編號6⑵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供儲存、編輯、上傳竊錄電磁紀錄,均依法沒收。其餘扣案物尚難認與本案有關,不予宣告沒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此部分之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犯罪所得共80萬3053元,被告並不爭執。扣除李昱德從中取得29萬8558元、董晉宇5萬元及黃郁勝1萬元,陳彥儒支配持有之犯罪所得共44萬4495元,在原審調解賠償附表九編號8各被害人共64萬元及本院新產生之和解事實與支付,已逾上述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琿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婷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106年11月29日施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至第4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虞之訊息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2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2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2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1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扣案物編號被告名稱及項目1(略)2許正諺⑴扣案外接硬碟4個、ASUS筆記型電腦1台。⑵小米手機、讀卡機。3-5(略)6陳彥儒⑴IPHONE6手機型竊錄設備1支、皮包型竊錄設備(含遙控器)1組及鋼筆型竊錄設備1支⑵ACER筆記型電腦(ACER、含電源線、滑鼠、滑鼠接收器)1台、手機型號IPHONE8(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1支及行動硬碟2個(廠牌:APACER、型號:PHD;廠牌WD、型號MYPASSPORT)。7-10(略)附件二、證據編號被告卷證1(略)2許正諺證人陳紹暐於偵查之證述(偵字第27604號卷三(不公開)第317至321頁),證人A3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604號卷三(不公開)第189至193頁)、證人 程品倫 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偵字第27604號卷三(不公開)第287至292頁、第293至29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清安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字第31704號卷一(不公開)第7至9頁、第11至23頁、第145至148頁、第219至221頁,偵字第31704號卷一(不公開)第331至336頁、第421至425頁、偵字第31704號卷二(不公開)第235至237頁,110年度聲羈字第339號卷第47至56頁、110年度偵聲字第385號卷第49至54頁,侵訴字卷一第117至124頁、卷二第99至106頁、第399至413頁)、證人即共同被告范寵合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證述(偵字第618號卷(不公開)第9至16頁,偵字第31704號卷一(不公開)第483至487頁,侵訴字卷一第359至363頁、卷二第399至413頁)、創意私房首頁、會員加入方式頁面、每日新菜頁面截圖(偵字第27604號卷一(不公開)第93至110頁、395至405頁;偵字第31704號卷二(不公開)第361至368頁、411至440頁)、「老馬」於110年9月20日在網站另招募製作浮水印之公告截圖(偵字第27604號卷四(不公開)第125頁)、被告范寵合使用之allen0326c王與許正諺使用之.cid.6e96d89a4bc8e9cf紅中發帳號之SKYPE對話紀錄(偵字第27604號卷三(不公開)第197至285頁)、另案被告王星澤愛購網金流明細表、許馨方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許瑜修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等相關資料(110年度聲扣字第12號卷第141至157頁、第161至163頁、第167至236頁;偵字第27604號卷二(不公開)第139頁、第173至175頁、第184頁、第355至357頁;110年度聲扣字第48號卷第219至231頁)、林伶俐之中華郵政鳳山三民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伶俐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許正諺中華郵政鳳山三民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許正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604號卷二(不公開)第151;110年度聲扣字第12號卷第57至80頁、第83至95頁、第99至126頁、第237至240頁;110年度聲扣字第48號卷第241至243頁)、許正諺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許瑜修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0年度聲扣字第12號卷第129至137頁、第143至157頁)、被告許正諺使用Telegram「0000000000風雲哥(「老馬」唯一官方授權)」帳號與會員之對話節錄(偵字第27604號卷二(不公開)第59至110、263至350、352至354、389至487頁;110年度聲扣字第12號卷第13至55頁)、「 楊瓊花 」於110年8月25日寄給 柴大 ,內容為「陳浩(473)+sale107213(98)+王呆呆(17412)+nadkingft(12797)=30780積分(700)0000000000000」之電子郵件(偵字第27604號卷三(不公開)第195頁、侵訴字卷二第76至77頁)、許正諺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第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字第27604號卷一(不公開)第229至235頁、許正諺扣案之4顆外接硬碟內容截圖(偵字第27604號卷一(不公開)第237至243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水印製作」資料夾等相關檔案資料(偵字第27604號卷一(不公開)第377至386頁,第387至394頁)、許正諺查扣小米手機TG(風雲哥)疑似與恐嚇外流影片集團(死丐、狗卷、一索)聯繫資料截圖等相關資料(偵字第27604號卷二(不公開)第49至57頁)、許正諺twvx0000000il.com於2017年6月22日郵件截圖(偵字第27604號卷三(不公開)第327至328頁)、范寵合NAS雲端儲存裝置內之資料有關創意私房及觸感空間等網站下載之猥褻照片頁面截圖(偵字第618號卷(不公開)第17至65頁)、林清安玉山銀行匯入許瑜修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整等相關資料(110年度聲扣字第48號卷第193至217頁)3(略)4陳宗駿證人K3(即偵卷A20)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證述(偵字第31233號影卷一第109至114頁,第363至367頁)、證人風13即K18(即偵卷AW000-A110430)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偵字第31233號卷一第265至275頁,第383至388頁、第499至502頁、偵字第32217號卷一(不公開)第203至205頁)、證人風5即AW000-S110090004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證述(偵字第32217號卷二第325至329頁,卷一第167至169頁,原審卷二第99至106頁、第375至383頁)、證人風15即A50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217號卷二(不公開)第315至320頁)證人風17即A14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217號卷二(不公開)第287至292頁)證人風31即A7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217號卷二(不公開)第235至238頁)證人風33即A11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217號卷二(不公開)第251至254頁)證人風48即A25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217號卷二(不公開)第299至305頁),證人P22即A43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615號卷一(不公開)第463至466頁)證人A0000000於警詢、偵查之證述(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1780號卷第8至9頁背面,偵字第5260號卷第19至21頁)、證人風6即A1於警詢之證述(基隆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045號卷第8至9頁、第10頁正反面)、證人風4即A132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497號卷(不公開)第115至119頁)、證人風7即A113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497號卷(不公開)第11至17頁)、證人風12即A120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偵字第19498號卷(不公開)第9至14頁,偵字第19498號卷(不公開)第41至42頁)證人風14即A124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497號卷(不公開)第51至56頁)、證人風28即P29即A125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496號卷(不公開)卷第33至40頁)、證人風32即A123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497號卷(不公開)第33至39頁)、證人風40即A126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497號卷(不公開)第95至99頁)、證人風10即A158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2695號卷(不公開)第27至32頁)、證人AW000-A110430A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217號卷二(不公開)第351至353頁)、證人風25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7720號卷(不公開)第83至85頁)、證人A11(即高○○即風33)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9783號卷(不公開)第17至19頁、第89至95頁)、證人A171即風39之男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8631號卷第5至10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清安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字第31704號卷一(不公開)第7至9頁、第11至23頁、第145至148頁、第219至221頁,偵字第31704號卷一(不公開)第331至336頁、第421至425頁、偵字第31704號卷二(不公開)第235至237頁,110年度聲羈字第339號卷第47至56頁、110年度偵聲字第385號卷第49至54頁,侵訴字卷一第117至124頁、卷二第99至106頁、第399至413頁),創意私房首頁、會員加入方式頁面、每日新菜頁面截圖(偵字第27604號卷一(不公開)第93至110頁、395至405頁;偵字第31704號卷二(不公開)第361至368頁、411至440頁)、「老馬」於110年9月20日在網站另招募製作浮水印之公告截圖(偵字第27604號卷四(不公開)第125頁)、編號風5之告訴人AW000-S110090004、編號風13之告訴人AW000-A110430、編號風31之告訴人A7、編號風33之告訴人A11、編號風48之告訴人A2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32217號卷二(不公開)第331至333頁,第357至358頁、第361至362頁,第239至242頁,第259至262頁,第307至309頁)、創意私房及觸感論壇網站會員帳號個人資料頁(偵字第32217號卷一(不公開)第211頁、第261頁)、自觸感論壇下載附表所示之刊登販賣帖文及影片(偵字第32217號卷三(不公開)第3至300頁)、創意私房被告陳宗駿之刊帖目錄(偵字第32217號卷一(不公開)第213至219頁)、陳宗駿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彙整表(偵字第32217號卷一(不公開)第91至93頁、第221至251頁)、檢察官勘驗筆錄(偵字第32217號卷一(不公開)第273頁)、 郭柏宏 以帳號flexscan刊登之台灣自拍1185帖文及內附告訴人AW000-A110430之學生證及健保卡照片(偵字第32217號卷一(不公開)第275至285頁)、風流才子原創系列33截圖(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9783號卷(不公開)第23至27頁)、風流才子原創系列21截圖(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1780卷(不公開)第3至11頁背面)、色情網站網頁暨性愛影片截圖等相關資料(基隆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045號卷15至18頁)、編號風4之告訴人A132(兩份)、編號風12之告訴人A120、編號風14之告訴人A124、編號風28之告訴人A125、編號風32之告訴人A123、編號風40之告訴人A126、編號風10之告訴人A158指認紀錄表(偵字第19497號卷(不公開)第121至125頁、第19至23頁、偵字第19498號卷(不公開)第15至16頁、偵字第19497號卷(不公開)第57至61頁、第81至85頁、第41至45頁、第101至105頁、偵字第22695號卷(不公開)33至34頁)、被告陳宗駿在觸感論壇刊登販賣附表所示帖子之列印畫面(偵字第19497號卷(不公開)第25至31頁、第47至49頁、第63至72頁、第87至93頁、第107至113頁、第127至135頁;偵字第19498號卷(不公開)第17至23頁;偵字第22695號卷(不公開)第35至39頁)、被告陳宗駿在觸感論壇刊登販賣附表所示帖子之列印畫面(偵字第38631號卷第25至40頁)、原審於112年7月25日對風5之勘驗筆錄、勘驗影片擷圖(侵訴字卷五第77至101頁、侵訴字卷不公開卷二第13至51頁)5-7(略)8陳彥儒證人P1即A47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615號卷一(不公開)第473至477頁),證人P3即A26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615號卷一(不公開)第405至408頁),證人P4即A1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615號卷一(不公開)第235至238頁)證人P5即A24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615號卷一(不公開)第365至369頁),證人P6即A8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615號卷一(不公開)第287至290頁),證人P8即A23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615號卷一(不公開)第349至352頁)證人P9即A15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615號卷一(不公開)第323至327頁、第329至330頁)證人P11即A4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603號卷(不公開)第153至156頁)證人P15即A9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615號卷一(不公開)第305至308頁)證人P17即A25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615號卷一(不公開)第383至389頁),證人P19即A29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615號卷一(不公開)第431至437頁)證人P36即A27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615號卷一(不公開)第421至425頁),證人P37即A31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615號卷一(不公開)第451至455頁)證人A28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0070號卷(不公開)第103至108頁)證人「小○」(即偵卷A18)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9746號卷(不公開)第43至47頁、第49至50頁、第51至53頁)、證人P10即A122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496號卷(不公開)卷第11至15頁),證人P14即A136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496號卷(不公開)卷第57至62頁)、證人 張凱強 於偵查之證述(他字第8238號卷(不公開)第4至5頁)、證人A165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8630號卷第5至9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清安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字第31704號卷一(不公開)第7至9頁、第11至23頁、第145至148頁、第219至221頁,偵字第31704號卷一(不公開)第331至336頁、第421至425頁、偵字第31704號卷二(不公開)第235至237頁,110年度聲羈字第339號卷第47至56頁、110年度偵聲字第385號卷第49至54頁,侵訴字卷一第117至124頁、卷二第99至106頁、第399至413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昱德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字第615號卷一(不公開)第31至32頁、第33至58頁、第59至63頁,偵字第27603號卷(不公開)第195至199頁、第309至318頁、第319至320頁,110年度聲羈字第267號卷(不公開)第33至38頁,侵訴字卷二第159至165頁、第399至413頁)、證人即共同被告董晉宇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字第30070號卷(不公開)第93至101頁,偵字第30070號卷(不公開)第131至136頁,侵訴字卷二第159至165頁)、證人即共同被告黃郁勝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字第33250號卷(不公開)第7至12頁,第55至58頁,侵訴字卷二第159至165頁、第361至365頁、第399至413頁),創意私房首頁、會員加入方式頁面、每日新菜頁面截圖(偵字第27604號卷一(不公開)第93至110頁、395至405頁;偵字第31704號卷二(不公開)第361至368頁、411至440頁)、「老馬」於110年9月20日在網站另招募製作浮水印之公告截圖(偵字第27604號卷四(不公開)第125頁)、編號P1之告訴人A47、編號P3之告訴人A26、編號P4之告訴人A1、編號P5之告訴人A24、編號P6之告訴人A8、編號P8之告訴人A23、編號P11之告訴人A4、編號P15之告訴人A9、編號P17之告訴人A25、編號P19之告訴人A29、編號P22之告訴人A43、編號P36之告訴人A27、編號P37之告訴人A31等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615號卷一(不公開)第479至480頁、第409至410頁、偵字第27603號卷(不公開)第137至140頁、偵字第615號卷一(不公開)第371至373頁、偵字第27603號卷(不公開)第149至152頁、偵字第615號卷一(不公開)第353至355頁、偵字第27603號卷(不公開)第177至180頁、第189至192頁、偵字第615號卷一(不公開)第391至392頁、第439至440頁、第467至469頁、第427至428頁、第457至458頁)、觸感論壇網站下載之P1-P27,P29-P34之蒐證影片及截圖(偵字第615號卷二(不公開)第7至269頁)、李昱德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及彙整表(偵字第27603號卷(不公開)第111至121頁、第337至341頁、第385至386頁)、存儲在被告董晉宇之「董五宇」Google雲端內標題「○○」之影片及檔案紀錄(偵字第616號卷(不公開)第39頁、第59至61頁、第85至86頁)、陳彥儒與董晉宇之LINE對話截圖(他字第9746號卷(不公開)第63至82頁)、被告董晉宇IPHONE6手機蒐證畫面截圖(偵字第616號卷(不公開)第41至57頁)、董晉宇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偵字第616號卷(不公開)第35至37頁)、扣案之IPHONE6手機型竊錄設備、皮包型竊錄設備(含遙控器)及鋼筆型竊錄設備扣案(偵字第616號卷(不公開)第33頁)、「渣男x私房」網路截圖與遭不明人士騷擾傳送之訊息截圖(偵字第33250號卷(不公開)第16頁;他字第9746號卷(不公開)第61頁)、被告陳彥儒查扣編號4隨身硬碟中,「小○被威脅」檔案夾中3張截圖,及被告陳彥儒編號28之資料夾內無資料(他字第9746號卷(不公開)第41至42頁)、觸感論壇P大原創系列28幫朋友代售(特級限定)帖文及自觸感論壇伺服器下載P大原創系列28影像資料(偵字第33250號卷(不公開)第13至15頁、第133至145頁)、被告陳彥儒APACER硬碟中之P大系列P1至38之影片及檔案(111年度蒞字第5389號補充理由暨調查證據聲請書)(他字第9746號卷(不公開)第41至42頁;111年度侵訴字第9號卷二第81至83頁)、自被告陳彥儒行動電話採證通訊軟體Skype以「方、」與「 小慶陳 」之對話紀錄匯出(偵字第30070號卷(不公開)第155至243頁)、被告陳彥儒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及彙整表、愛購網匯入金額彙整表(偵字第27603號卷(不公開)第239至255頁、第260至302頁;他字第9746號卷(不公開)第99至116頁;偵字第30070號卷(不公開)第79至84頁、第87頁、257至265頁)、觸感論壇帳號Paradisse1667之註冊資料、刊帖目錄及帖文內容及自觸感論壇伺服器下載P1至P38檔案資料(偵字第30070號卷(不公開)第269至277頁;偵字第615號卷一(不公開)第243至247頁、第279至286頁、第299至304頁、第317至322頁、第339至347頁、第359至364頁、第377至382頁、第397至404頁、第411至419頁、第443至449頁、第471頁、第481至491頁;偵字第616號卷(不公開)第93至99頁)、創意私房網頁蒐證影片截圖(偵字第30070號卷(不公開)第281至316頁)、編號P10之告訴人A122、編號P14之告訴人A136、編號P29之告訴人A125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19496號卷(不公開)卷第17至21頁、第63至67頁、第41至45頁)、告訴人A165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38630號卷第11至13頁)、被告陳彥儒在觸感論壇刊登販賣附表所示帖子之列印畫面(偵字第38630號卷第25至38頁)、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品照片、購買竊錄設備紀錄截圖(李昱德)(偵字第27603號卷(不公開)第55至61頁、第99至105頁)、李昱德與LINE好友「彥儒」對話紀錄(偵字第27603號卷(不公開)第109頁)、扣案李昱德toshiba隨身硬碟15個檔案畫面及「0000000查扣檔案」資料夾螢幕截圖(偵字第27603號卷(不公開)第123至132頁)、陳彥儒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他字第9746號卷(不公開)第13至17頁)、陳彥儒查扣硬碟蒐證照片截圖及錄影畫面(他字第9746號卷(不公開)第83至85頁)、110年10月18日警方查扣編號5隨身硬碟內容等相關資料截圖(他字第9746號卷(不公開)第87至94頁)、陳彥儒筆電蒐證內容截圖(他字第9746號卷(不公開)第95頁)、被告陳彥儒之111年度紅字第88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侵訴字卷一第253頁)9-11(略)附表一(略)附表二㈠許正諺在觸感論壇以帳號陳浩販賣之影片/圖片)編號刊帖名稱版塊/群组刊帖時間個人資料1[自售]fb885台北○○○○老闆娘被出賣影片丟網FB單帖區109年1月2日FB生活照2[自售]FB840LINE拐來的 小妹 FB單帖區108年10月2日FB生活照3[自售]FB824巨乳妹跳蛋自衛FB單帖區108年8月21日FB4[自售]FB822小小年紀胸前大大的碗公奶FB單帖區108年8月15日FB生活照5[自售]FB820傻小妹玩大人遊戲挑戰窒息式姓愛FB單帖區108年8月3日FB生活照6[自售]FB818護理小妹為你治療漲痛病FB單帖區108年7月22日FB生活照7[自售]fb742調教清純妹子臉書資源1+2FB單帖區108年1月20日FB生活照8[自售]FB特輯37FB合輯區108年7月29日FB生活照附表二㈡許正諺在觸感論壇以帳號nadkingft販賣之影片/圖片編號刊帖名稱版塊/群组刊帖時間個人資料1[代售]fb1091大學打工被主管搞了直接結連理FB單帖區110年1月29日FB生活照2[自售]FB1108年輕小辣媽私下分享裸J流出FB單帖區110年4月4日FB生活照3[代售]fb1094前男友出賣大一女友FB單帖區110年2月7日FB生活照4[代售]fb1095氣質外拍少女年輕不懂事FB單帖區110年2月9日FB生活照5[代售]FB1088雪白美乳的大學生原來是你FB單帖區110年1月27日FB生活照6[代售]FB1087清純白皙○○直播小姐姐身體秘密特寫外流FB單帖區110年1月20日FB生活照7[代售]FB1080肉感學妹約砲實錄FB單帖區110年1月13日FB生活照8[代售]FB1078外拍小模私下賣色照FB單帖區110年1月13日FB生活照9[自售]FB10768+9妹為了賺錢出賣身體FB單帖區109年12月30日FB生活照10[自售]FB1073上新聞又被開副本的○○網美FB單帖區109年12月30日FB生活照11[自售]fb1062坊間很多交流者在求感覺是被開副本FB單帖區109年12月14日FB生活照12[代售]fb1064D奶小妹聊天軟體取得裸JFB單帖區109年12月14日FB生活照13[自售]FB10478+9的小女人姓愛影外流FB單帖區109年11月11日FB生活照14[自售]FB848○○○○○暑假打工兼職○○FB單帖區108年11月4日FB生活照15[代售]FB特輯58FB合輯區110年1月29日FB生活照16[自售]FB特輯41FB合輯區108年11月13日FB生活照17[自售]FB特輯40FB合輯區108年11月4日FB生活照附表二㈢許正諺在觸感論壇以帳號sale107213販賣之影片/圖片編號刊帖名稱版塊/群组刊帖時間個人資料1[自售]FB588○○○拍攝的類A片FB單帖區107年4月30日FB2[精選好帖]數字論壇高清調教影續帖打臉版激推!!!FB單帖區107年8月11FB3[精選好帖]數字論壇大學生調教高清炮影大推!!!FB單帖區107年8月4日FB4[自售]原FB569可愛蘿莉妹子勾引妳內心的惡魔最新補刀板FB單帖區107年8月3日FB生活照5[自售]FB657○○○○○銀當露出FB單帖區107年8月3日FB生活照6[自售]FB636○○○○小網紅銀當露出FB單帖區107年7月18日FB生活照7[自售]FB633○○校花銀當露出FB單帖區107年7月18日FB生活照8[自售]FB607○○正妹史詩級的美乳盡興自贖FB單帖區107年6月2日FB生活照9[自售]FZ000○○○○○○○○○○情慾小妹FB單帖區107年6月11日FB生活照10[自售]FZ000○○○○○○○○吉他了得口技也了得FB單帖區107年4月23日FB生活照11[自售]fb725小情侶居家愛愛傳教士一招走天下FB單帖區107年3月20日FB生活照12[自售]fb557分手了就是要把前女友拿出來與大家分享FB單帖區107年3月19日FB生活照附表二㈣:許正諺在觸感論壇以帳號王呆呆販賣影片/圖片編號刊帖名稱版塊/群组刊帖時間個人資料附註1[代售]FB1130○○妹子玩交友軟體自拍FB單帖區110年6月21日FB2[代售]ZZ0000○○○○○學校專出慾女FB單帖區110年6月25FB、制服照未成年3[代售]FB1116愛○○的小網紅○○○女郎露D作品FB單帖區110年4月22日FB4[自售]FZ0000○○○○○玩到上床去了FB單帖區110年4月9日FB、生活照5[自售]fb1096○○○○私下販賣私密資源FB單帖區110年2月9日FB6[代售]FB1084○○○○私下賣的私影FB單帖區110年1月16日FB7[代售]FB1083巨乳家商妹優質開發FB單帖區110年1月14日FB、制服照未成年8[自售]FB1074LINE調教解放妹子的慾望FB單帖區110年1月8日FB9[代售]fb1069大奶蘿莉學生妹露臉露奈露雪自衛影FB單帖區109年12月21日FB10[自售]fb1068抖音IG都有8萬以上追蹤的正妹FB單帖區109年12月16日FB、生活照11[代售]fb1060抖音奶妹胸部釋放FB單帖區109年12月14日FB、生活照12[代售]FB1046○○○○小妹先生要打針嗎FB單帖區109年11月11日FB13[自售]FZ000○○○○○○跟男友的激情FB單帖區108年12月22日FB、生活照14[代售]FB特輯61FB合輯區110年2月11日FB、生活照15[代售]FB特輯54○○社團精選FB合輯區110年1月4日FB、生活照16[代售]FB特輯523+1的享受FB合輯區109年11月18日FB17[代售]FB特輯51FB合輯區109年10月29日FB、生活照18[代售]FB特輯50FB合輯區109年10月18日FB、生活照19[自售]FB特輯42FB合輯區109年1月7日FB、生活照20[自售]○○○○○○偷啪專輯108年4月15日FB、生活照制服照未成年、偷拍21台灣自拍影314隔壁姐姐洗澡完門沒關好,順手拍起來000年0月00日生活照偷拍22[自售]fb女推特主私下販賣私密資源110年2月9日FB、生活照23[代售]○○小姐姐校服拍拍110年3月8日制服照未成年24[活動]FB1155臺灣○○○○○○私密姓愛流出110年8月12日FB、生活照告訴人A3附表三㈠:陳宗駿在創意私房以帳號gkc546851、觸感論壇以帳號Mio082販賣同意拍攝之影片編號創意私房刊帖名稱刊帖時間帳號gkc546851觸感論壇刊帖名稱刊帖時間帳號Mio082個人資料時/地、性交易價格被害人風2風流才子系列2108年10月6日〔m大系列〕E奶○○○○學生妹續帖000年00月00日生活照風1、風2被害人相同風3風流才子系列3108年10月18日〔m大系列〕嫩嫩學生妹約砲實錄000年00月00日生活照風4風流才子系列4108年10月23日〔m大系列〕名牌無毛妹約炮實錄000年00月00日生活照A132風5風流才子系列5108年10月28日〔m大系列〕嫩嫩學生妹實錄000年00月00日生活照108年5月前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6-17樓(台北薇米商旅)AW000-S110090004未成年(未滿16歲)風6風流才子系列6108年11月5日〔m大系列〕顛峰之作人妻寂寞(11/13下架)000年00月0日生活照A1風7風流才子系列7108年11月25日〔m大系列〕○○○千金趴趴實錄000年00月00日生活照A113風8風流才子系列8108年12月15日〔m大系列〕嫩嫩學生妹實錄第三彈000年00月00日生活照穿制服風9風流才子系列9108年12月31日〔m大系列〕嫩嫩學生妹實錄第四彈000年00月00日生活照影片穿制服風10風流才子系列10109年1月5日〔m大系列〕嫩嫩學生妹實錄第五彈000年0月0日生活照影片穿制服109年7月風10住處A158(未滿18歲)風11風流才子系列11109年1月21日〔m大系列〕嫩嫩學生妹實錄第六彈000年0月00日生活照穿制服風12風流才子系列12109年2月6日〔m大系列〕嫩嫩學生妹實錄第七彈000年0月0日生活照A120風13風流才子系列13109年2月18日〔m大系列〕嫩嫩學生妹實錄第八彈000年0月00日生活照109年寒假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寶格麗時尚旅館1601房)AW000-A110430未成年(未滿16歲)風14風流才子系列14109年2月25日〔m大系列〕○○○○○○○外約000年0月00日生活照A124風15風流才子系列15109年3月16日〔m大系列〕○○○○的初體驗000年0月00日生活照109年3月10日21時新北市○○區○○路00○0號(冠君大飯店)A50風16風流才子系列16109年3月27日〔m大系列〕○○妹約會實錄000年0月00日生活照風17風流才子系列17109年4月9日〔m大系列〕○○○○○○○外約實錄000年0月0日生活照108年夏天台北市○○區○○○路0段0號(凱統大飯店)5000元A14(未滿18歲)風18風流才子系列18109年5月1日〔m大系列〕大學生 石女 約拍實錄000年0月0日生活照風19風流才子系列19109年5月13日〔m大系列〕19歲女大生1米7大隻馬000年0月00日生活照風20風流才子系列20109年5月18日〔m大系列〕20歲妹子約拍實錄000年0月00日生活照106年至107年間新北市○○區○○街0000號「馥例商旅」A13風21風流才子系列21109年5月29日〔m大系列〕○○○約拍實錄000年0月00日生活照A110824風22〔m大系列〕神似某小模學生妹約拍實錄000年0月0日生活照風23風流才子系列23109年6月15日〔m大系列〕鄰家小女孩000年0月00日生活照風24風流才子系列24109年6月20日〔m大系列〕童顏巨乳E奶髮型設計濕000年0月00日生活照風25風流才子系列25109年6月28日〔m大系列〕 甄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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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薇 精品旅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50002.50003.5000皮夾式手機生活照A15P10P大眼鏡偷啪原創10108年2月至4月桃園見面(地址不詳)10000眼鏡型生活照A122P11P大眼鏡偷啪原創11108年4月至6月桃園見面(地址不詳)10000眼鏡型生活照A4P12P大眼鏡偷啪原創12108年6月至8月新北市三重區天台廣場某旅館8000眼鏡型水壺型生活照P13P大眼鏡偷啪原創13107年底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某間旅館6000眼鏡型生活照P14P大眼鏡偷啪原創14108年底至109年6月前薇薇精品旅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6000皮夾型水壺型生活照A136P15P大眼鏡偷啪原創15107年10月薇薇精品旅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5000眼鏡型生活照A9P16P大針孔偷啪原創16109年初美麗海精品汽車旅館新北市○○區○○○道○段000號10000皮夾型生活照P17P大針孔偷啪原創17109年4月至6月薇薇精品旅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0000皮夾型水壺型生活照A25P18P大原創偷啪系列18107年底桃園某間旅館(地址不詳)8000眼鏡型生活照P19P大原創拍攝系列19109年8、9月依蝶時尚汽車旅館桃園市○○區○○○路00號7-8000皮夾型生活照A29P20P大眼鏡拍攝原創系列20107年底新竹火車站附近旅館(地址不詳)8000眼鏡型生活照P21P大原創系列21109年2月至3月優美飯店臺北市○○區○○○路○段00號10000皮夾型生活照P22P大原創系列22108年4月至6月西門町某旅館(地址不詳)6000眼鏡型水壺型生活照A43P23P大原創系列23106年或107年新北市三重區天台廣場某旅館0000-0000眼鏡型生活照P24P大原創拍攝系列24109年4月至6月優美飯店臺北市○○區○○○路○段00號10000皮夾型水壺型(不確定生活照P25P大原創拍攝系列25108年上半年臺北市松山區某旅館6000眼鏡型生活照P26P大原創拍攝系列26108年12月西門町某間旅館(地址不詳)10000手錶型生活照A165P27P大原創拍攝系列27109年8月板橋某汽車旅館10000皮夾型針孔攝影機生活照P29P大原創拍攝系列29109年年初淡水某汽車旅館0000-0000皮夾型針孔攝影機生活照A125P30P大原創系列30極品鮮鮑菇(特級會員限定)109年5、6月薇薇精品旅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000-0000皮夾型針孔攝影機生活照P31P大原創系列31109年下半年優美飯店臺北市○○區○○○路○段00號6000皮夾型針孔攝影機生活照P32P大原創系列32109年4、5月桃園某汽車旅館0000-0000眼鏡型針孔攝影機生活照P33P大原創系列33107年底板橋某汽車旅館8000眼鏡型針孔攝影機生活照P34P大原創系列34109年4、5月汐止某汽車旅館5000眼鏡型針孔攝影機生活照P35已傳送陳彥儒尚未刊帖107年間蘆洲某汽車旅館8000眼鏡型針孔攝影機生活照P36已傳送陳彥儒尚未刊帖110年3月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附近旅館20000皮夾型針孔攝影機生活照、IGA27P37已傳送陳彥儒尚未刊帖110年5月大安捷運站附近旅館00000-00000皮夾型針孔攝影機IG○○服照片(含姓名)A31(撤回告訴,侵訴卷一第249頁)P38已傳送陳彥儒尚未刊帖110年6、7月薇薇精品旅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0000皮夾型針孔攝影機附表五:
陳彥儒在創意私房帳號Paradise1667、觸感論壇帳號Paradisse1667販賣之影片編號刊帖名稱創意私房刊帖時間觸感論壇刊帖時間提供個資告訴人P1P大原創眼鏡系列1網紅練習生109年3月15日000年0月00日生活照IG與臉書A46P2P大原創眼鏡系列2109年4月14日000年0月0日生活照女主身材纖細修長,167/48/c,長相清秀P3P大原創眼鏡系列3(附資訊)109年4月20日000年0月00日生活照A26P4P大原創眼鏡系列0000年0月00日生活照、IGA1P5P大原創眼鏡系列5109年4月29日000年0月00日生活照附加說明:【購買此帖附女主fb、ig】A24P6P大原創眼鏡系列6109年5月4日000年0月0日生活照A8P7P大原創眼鏡系列7109年5月13日109年5月22日000年0月00日生活照女主21歲,○○○○學生,170/48/CP8P大原創眼鏡系列8109年5月22日000年0月00日生活照這組本來是有設定超過一定的人數就給資訊A23P9P大原創眼鏡系列9109年5月30日000年0月00日生活照P大首次手持拍攝加第三人稱視角,購買附女主ig(目前為私人帳號)A15P10P大眼鏡偷啪原創10109年6月6日000年0月0日生活照P11P大眼鏡偷啪原創11109年6月12日000年0月00日生活照、女主介紹:25歲,E奶小隻馬○○○,女生屬於健談A4P12P大眼鏡偷啪原創12109年6月25日000年0月00日生活照、19歲,○○○○畢業沒繼續念書,原本以為是被+9玩壞的妹子,結果不但沒交過男友,甚至沒有跟男生愛愛過P13P大眼鏡偷啪原創13109年7月3日000年0月0日生活照P14P大眼鏡偷啪原創14109年7月17日109年7月16日22歲,○○系長腿妹,身材纖細,腿很長比例很好,長相有混血fuP15P大眼鏡偷啪原創15109年7月28日000年0月00日生活照A9P16P大針孔偷啪原創16109年8月5日000年0月0日生活照P17P大針孔偷啪原創17109年8月13日109年8月13日○○畢業的短髮俏麗妹子,目前是○○平台的○○○○本組有附上資訊(IG)A25P18P大原創偷啪系列18109年8月22日000年0月00日生活照P19P大原創拍攝系列19109年9月11日109年9月10日【購買人數達50,提供女主fb、ig】A29P20P大眼鏡拍攝原創系列20109年10月7日000年00月0日生活照P21P大原創系列21109年10月22日000年00月00日生活照P22P大原創系列22109年11月6日000年00月0日生活照A43P23P大原創系列23109年12月3日000年00月0日生活照P24P大原創拍攝系列24109年12月25日000年00月00日生活照P25P大原創拍攝系列25110年1月11日000年0月00日生活照P26P大原創拍攝系列26110年1月27日000年0月00日生活照P27P大原創拍攝系列27110年2月23日000年0月00日生活照P28P大原創拍攝系列28幫朋友代售110年3月18日000年0月00日生活照A18P29P大原創系列29110年3月24日000年0月00日生活照P30P大原創系列30極品鮮鮑菇(特級會員限定)110年4月8日000年0月0日生活照P31P大原創系列31110年4月21日000年0月00日生活照P32P大原創系列32110年5月15日000年0月00日生活照P33P大原創系列33110年6月4日000年0月0日生活照P34P大原創系列34110年7月6日110年7月6日無(附加說明:找不到生活照了,所以價格放低一點,女生長得有點像金馬影后○○○)○○正妹直播主續集109年7月15日臺灣正妹○○直播主○○A28販賣金額共80萬3053元61萬3005元19萬0048元附表六(略)附表七㈠(略)附表七㈡(略)附表八、十(略)附表九:被告於原審和解之內容編號被告和解對象、金額及證據1(略)2許正諺無3(略)4陳宗駿⑴A124即風14:12萬元(侵訴字卷三第161頁)⑵A113即風7:12萬元(侵訴字卷三第163頁)⑶A132即風4:10萬元(侵訴字卷三第223頁)⑷A126即風40:5萬元(侵訴字卷三第275頁)⑸A158即風10:5萬元(侵訴字卷三第305頁)⑹A120即風12:5萬元(侵訴字卷三第319頁)⑺AW000-A110430即K18即風13:40萬元(侵訴字卷四第23頁)⑻A0000000即風21:7萬元(侵訴字卷四第191頁)⑼A13即風20:5萬元(侵訴字卷四第285頁)⑽A7即風31:6萬元(侵訴字卷五第45頁)⑾A14即風17:6萬元(侵訴字卷五第47頁)⑿AW000-S110090004即風5:25萬元(侵訴字卷五249)⒀A50即風15:8萬元(侵訴字卷六第147頁)◎以上小計146萬元5-7(略)8陳彥儒⑴A31即P37:5萬元(侵訴字卷三第183頁)⑵A43即P22:8萬元(侵訴字卷四第11頁)⑶A25即P17:5萬元(侵訴字卷三第525頁)⑷A8即P6:8萬元(侵訴字卷四第37頁)⑸A18即P28:7萬元(侵訴字卷四第185頁)⑹A24即P5:6萬元(侵訴字卷四第187頁)⑺A27即P36:5萬元(侵訴字卷四第13頁)⑻A15即P9:20萬元(侵訴字卷六第45、121頁)◎以上小計64萬元9-11(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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