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5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雅馨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57,600元之釋明文件。(因聲請人於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上方所載之姓名與相對人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