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50號原告AW000-S110090004(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AW000-S110090004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鄭瑜凡 律師被告 林清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9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邱于真
法官魏小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涵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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