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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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5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林潔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穹擎 (原名 林緯彰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參佰肆拾貳萬捌仟伍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