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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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31號原告瑪姬義式洋食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筑双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 律師
莊華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景美 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壹佰肆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規定自明。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該房地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斷。而系爭房地之房屋面積共計191.82平方公尺(計算式:145.33+10.54+35.95=191.82),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依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9911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進行公開拍賣之拍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12萬8,000元,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20萬9,196元(計算式:4,012萬8,000元191.82=20萬9,1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拍賣拍定價查詢網頁及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4號判決附卷可稽,參諸系爭房地強制執行程序已就該不動產鑑定價格,且迄至本件起訴時,系爭房地鄰近條件相近之不動產交易市場平均交易單價為
20.86萬元,未見有何劇烈價格變動,此亦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在卷可參,堪認上開拍定價格為系爭房地之客觀交易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12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萬5,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
一、土地部分: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臺北市中山區正義段二33616810000分之3173
二、建物部分: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建物門牌樓層面積附屬建物11954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5層1層:83.61地下層:61.72合計:145.33平台:10.54全部含共有部分1966建號之持份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23029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5層1層未登記部分:35.95合計:35.95全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未登記部分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2531 號裁定(112.11.28)【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北司補 字第 445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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