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附民移調字第26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原告甲○○
告訴代理人丙○○被告乙○○上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62號就本院97年桃交簡字第4043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下午
4時30分在本院刑事一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陳振嘉書記官伍幸怡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原告甲○○被告乙○○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強制保險除外),付款方式為:當庭給付原告貳拾壹元,其餘款項分別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前給付原告參萬元、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六日前給付原告參萬元、九十八年一月六日前給付原告參萬元,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收受前開款項後,應撤回本院九十七年度桃交簡字第四○三四號過失傷害案件對於被告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伍幸怡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