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5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附民移調字第25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原告乙○○○
被告甲○○
樓上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59號就本院97年壢交簡字第2935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下午
2時30分在本院刑事一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陳振嘉書記官伍幸怡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原告乙○○○被告甲○○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萬陸仟萬元(強制保險外),付款方式為:分二期給付,第一期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前給付原告貳萬元,第二期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給付原告壹萬陸仟元,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收受前開款項後,應撤回本院九十七年度壢交簡字第二九三五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對於被告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伍幸怡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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