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陳述意見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致本院無從審酌本件是否確有更生原因存在,爰定期命補正並陳述意見,如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不得抗告。
附表:
一、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二、聲請人聲請前5年勞保、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三、提出聲請人目前每月之收入及將來還款來源,並提出釋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房貸新台幣(下同)16,000元、其他費用35,000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並釋明依聲請人更生聲請前2年收入0元,如何支應上開支出。及該房屋既為配偶所有,僅由聲請人支付房貸之合理性。
五、提出聲請人每月對受扶養人 陳美菁熊誼茹熊緗琳 支出扶養費之金額及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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