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63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台幣(下同)1,778,1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7,6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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