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繳納聲請費,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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