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8號原告 林程祥 訴訟代理人 林霈玞 被告 李宜修 訴訟代理人 趙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碧輝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8號原告 林程祥 訴訟代理人 林霈玞 被告 李宜修 訴訟代理人 趙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