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43號原告 邱瑞棋 被告 林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家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潘端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43號原告 邱瑞棋 被告 林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家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