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 塗銷 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377號原告 凃懿真 (即 涂淑美 )被告台旭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按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塗銷彰化縣○○鄉○○段○○○○號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有土地登記謄本存卷可徵,故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乃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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