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國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國字第39號原告 魏高明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此亦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又聲請人固於102年8月5日具狀主張該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然聲請人前開主張於法無據,是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