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11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映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
捌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
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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