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予以具保。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勝琛
法官陳明呈法官曾吉雄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唐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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