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
調解筆錄原告丙○
65弄1被告乙○○被告臺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任雲峰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七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142號因97年度交易字第290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絲鈺雲書記官莊川億調解委員葉名國朗讀案由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台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任雲峰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臺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任雲峰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柒拾貳萬肆仟伍佰壹拾參元(含強制汽車責任險應給付部分)。給付方法:除之前被告已給付貳拾柒萬肆仟伍佰壹拾參元由原告收訖應予扣除外,餘額肆拾伍萬元,應於民國97年6月30日前給付之。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撤回對被告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290號過失傷害告訴(如撤回狀)。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莊川億法官絲鈺雲上列筆錄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