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794號
原 告 杜友政
被 告 陳巧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