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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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
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審查表、9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依其起訴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
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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