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439號
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賠償旅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7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起訴時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