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439號
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賠償旅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7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起訴時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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