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4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施用毒品、強盜、搶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守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