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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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46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吳堅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伍佰壹拾貳元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堅義分別於民國(下同)104年5月26日及民國(下同)105年6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
1.新臺幣291,512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4年5月26日起至民國(下同)107年5月26日止分36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2.980固定計息。
2.新臺幣196,924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5年6月4日起至民國(下同)108年6月4日止分36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3.88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06年2月4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488,436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46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堅義│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91512││六年一月二十││九八│││元││六日起│││├──┼───┼─────┼──────┼──────┼───────┤│002│新臺幣│吳堅義│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196924││六年二月四日││八八│││元││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堅義│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91512││六年一月二十││以內者,按上開│││元││六日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吳堅義│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96924││六年二月四日││以內者,按上開│││元││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