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九八號聲請人 許凱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最高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一○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對之聲請再審,係以:伊對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再抗字第五號駁回伊再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無庸繳納裁判費,原確定裁定不得以伊未預納裁判費,駁回伊抗告云云,為其論據。惟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未據預納裁判費,駁回聲請人之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聲請意旨,指摘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葉勝利法官李慧兒法官彭昭芬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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