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二三號抗告人 鄭穎聰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七月十八日第三審判決(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七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鄭穎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呂丹玉法官李嘉興法官張惠立法官吳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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