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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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九號聲明人 鍾政達 上列聲明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七月十八日第三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確定判決(一0二年度台附字第一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鍾政達以 趙東波 涉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嫌,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洪兆隆法官黃仁松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M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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