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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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上訴再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九○號聲請人 周汎 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何明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一○二年度抗字第八七號),提起再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就上開事件,向本院提起再抗告,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然聲請人嗣已繳納本件再抗告費用新台幣一千元,並選任 陳依伶 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上述之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盧彥如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三日
Q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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