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0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林豐權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411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豐權(下稱受刑人)就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109號定應執行刑案件,請求將該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單獨抽出,由所餘附表編號1、3、4所示之各罪重新定刑,再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接續執行,因附表編號1、3、4重新定刑之合理之刑期將落在12年間,再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約13年多,相較於上開裁定定刑為有期徒刑15年6月輕,相差至少2年。由於檢察官未經受刑人同意即向法院聲請定刑,檢察官所採定刑方式及執行指揮有所不當,致受刑人獲判較重之刑期,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是此異議之對象,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並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至於判決、裁定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係依確定判決、裁定之內容而指揮執行,自難指其為違法。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如該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7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月12日以108年度聲字第11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原裁定已經確定。
㈡觀諸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判刑確定日均係108年4月11日,該時間點係在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為105年10月底某日至000年0月00日間)之前,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且附表編號1至3、4所示各罪分別經由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233、12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確定,受刑人仍向檢察官提出請求為原裁定之聲請定應執行刑,係在明知自己所犯各罪及分別經本院定刑為15年、10月之狀況下,仍為前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見原裁定理由欄三),則本院審核檢察官依其請求所為之聲請,認為正當而為裁定,係受刑人行使選擇權之結果,並非檢察官自行恣意選擇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㈢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1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
,被告提出抗告,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此應執行之「15年6月」結論,已經有實質確定力,除非受刑人成功提出非常上訴變更,否則就是應該要執行之結論,也不是以「聲明異議」方式可以變更的。
四、聲明異議要旨主張:應該要將附表附表2「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期徒刑1年2月」抽出來,另外的編號編號1、3、4重新定刑這樣將會對受刑人更為有利云云。但是,任意拆分又重新排列組合,這是違反實質確定力的。若由法院重新定執行刑之結果如何,尚難預料,會使受刑人面對第二次危險,而且可能還會越定越重。聲明異議所稱:「將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合併定刑,必會刑度落在12年間」云云。但是這個12年間只是受刑人的一廂情願,沒有人保證附表編號1(有期徒刑10年)、編號3(有期徒刑11年)、編號4(有期徒刑3月×6次)重新定刑一定是有期徒刑12年間。
五、受刑人雖以前詞提起本件聲明異議,要求重新拆分附表,再重新排列組合。其真正用意是指摘本院上開(108年度聲字第1109號裁定)刑事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較重,故請求改定較輕之刑。並非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
六、本件受刑人既非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為由聲明異議,自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於程序上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黃玉齡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強制換頁==========附表【原裁定: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109號裁定、受刑人林豐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1年犯罪日期105年10月29日至105年11月22日106年4月1日106年4月16日至106年4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264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33號等判決日期108年1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78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257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強制換頁==========編號4罪名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6罪)犯罪日期106年4月中旬某日(3次)105年10月底某日106年4月16日105年11月22日前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264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33號等判決日期108年1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78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258號(編號4之6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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