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小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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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小字第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方名亮
被   告  蔡昇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周信義

歷審裁判

  • 柳營簡易庭 103 年度 營小 字第 21 號裁定(103.02.2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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