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一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駿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彰化市代表人 羅河勝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四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第一審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四六四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九0三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增載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外,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等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僅以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撤銷改判較輕之刑云云。經查:原審參酌被告聘僱人數,犯後供承不諱,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罪刑,核無違誤或不當之處,被告等上訴僅以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被告請求分期或緩期繳納,此乃將來執行之問題,附此敍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映姿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洪榮謙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吳金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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