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3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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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任鴻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任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柯任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聲請書誤載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6年9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 柯任鴻前 於㈠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11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34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㈢再於10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7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6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29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㈤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96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㈥及於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71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與上揭有期徒刑6月、5月、5月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6年9月28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3月26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3月6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珊姍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