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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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3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初善仁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初善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初善仁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按刑法第74條規定之緩刑,係採暫緩刑罰執行之立法例,其本質為執行之障礙;嗣後如撤銷緩刑,祇是除去原本不得執行之限制,並不影響有罪判決所科處之罪名及刑度,故就業經撤銷緩刑之有罪判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判決確定時點之認定,自應以該實體判決之原確定日為準(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1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至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判決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102年度台抗字第465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3年度交訴字第74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並宣告緩刑5年確定,嗣經新北地院以
107年度撤緩字第17號裁定撤銷上開緩刑確定;而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2至2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2至27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及就附表編號6至2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裁定及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
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6至2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惟受刑人業已提出聲請,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07年9月17日簽名捺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已合定刑要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編號6至27所示之罪,經本院
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0月確定,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27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刑之宣告刑總和4年4月之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27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犯罪時間差距、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附表:受刑人初善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血液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酒精濃度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6日│103年6月18日至103年7月19│103年8月1日至103年8月10││││日│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3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884號│度偵字第5429號、104年度│度偵字第5429號、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94、4471號│偵字第494、447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交訴字第7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實├────┼────────────┼────────────┼────────────┤│審│判決日│104年2月16日│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交訴字第7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決├────┼────────────┼────────────┼────────────┤││確定日│104年3月16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新北地檢107年執撤緩字│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第50號。│014號。│014號。││││2.編號2至5之罪所處之刑,│2.編號2至5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月確定。│└──────┴────────────┴────────────┴────────────┘┌──────┬────────────┬────────────┬────────────┐│編號│4│5│6│├──────┼────────────┼────────────┼────────────┤│罪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10日│103年8月10日至103年8月11│103年8月11日││││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429號、104年度│度偵字第5429號、104年度│度偵字第5429號、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94、4471號│偵字第494、4471號│偵字第494、447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實├────┼────────────┼────────────┼────────────┤│審│判決日│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決├────┼────────────┼────────────┼────────────┤││確定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罰金之案件│││勞動│├──────┼────────────┼────────────┼────────────┤│備註│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14號。│014號。│015號。│││2.編號2至5之罪所處之刑,│2.編號2至5之罪所處之刑,│2.編號6至27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月確定。│月確定。│└──────┴────────────┴────────────┴────────────┘┌──────┬────────────┬────────────┬────────────┐│編號│7│8│9│├──────┼────────────┼────────────┼────────────┤│罪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遂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11日│103年8月11日│103年8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429號、104年度│度偵字第5429號、104年度│度偵字第5429號、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94、4471號│偵字第494、4471號│偵字第494、447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實├────┼────────────┼────────────┼────────────┤│審│判決日│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決├────┼────────────┼────────────┼────────────┤││確定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罰金之案件│勞動│勞動│勞動│├──────┼────────────┼────────────┼────────────┤│備註│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15號。│015號。│015號。│││2.編號6至27之罪所處之刑│2.編號6至27之罪所處之刑│2.編號6至27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月確定。│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遂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11日│103年8月11日│103年8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429號、104年度│度偵字第5429號、104年度│度偵字第5429號、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94、4471號│偵字第494、4471號│偵字第494、447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實├────┼────────────┼────────────┼────────────┤│審│判決日│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決├────┼────────────┼────────────┼────────────┤││確定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罰金之案件│勞動│勞動│勞動│├──────┼────────────┼────────────┼────────────┤│備註│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15號。│015號。│015號。│││2.編號6至27之罪所處之刑│2.編號6至27之罪所處之刑│2.編號6至27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月確定。│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遂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11日│103年8月11日│103年8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429號、104年度│度偵字第5429號、104年度│度偵字第5429號、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94、4471號│偵字第494、4471號│偵字第494、447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實├────┼────────────┼────────────┼────────────┤│審│判決日│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決├────┼────────────┼────────────┼────────────┤││確定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罰金之案件│勞動│勞動│勞動│├──────┼────────────┼────────────┼────────────┤│備註│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15號。│015號。│015號。│││2.編號6至27之罪所處之刑│2.編號6至27之罪所處之刑│2.編號6至27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月確定。│月確定。│└──────┴────────────┴────────────┴────────────┘┌──────┬────────────┬────────────┬────────────┐│編號│16│17│18│├──────┼────────────┼────────────┼────────────┤│罪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遂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11日│103年8月11日│103年8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429號、104年度│度偵字第5429號、104年度│度偵字第5429號、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94、4471號│偵字第494、4471號│偵字第494、447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實├────┼────────────┼────────────┼────────────┤│審│判決日│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決├────┼────────────┼────────────┼────────────┤││確定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罰金之案件│勞動│勞動│勞動│├──────┼────────────┼────────────┼────────────┤│備註│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15號。│015號。│015號。│││2.編號6至27之罪所處之刑│2.編號6至27之罪所處之刑│2.編號6至27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月確定。│月確定。│└──────┴────────────┴────────────┴────────────┘┌──────┬────────────┬────────────┬────────────┐│編號│19│20│21│├──────┼────────────┼────────────┼────────────┤│罪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遂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11日│103年8月11日│103年8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429號、104年度│度偵字第5429號、104年度│度偵字第5429號、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94、4471號│偵字第494、4471號│偵字第494、447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實├────┼────────────┼────────────┼────────────┤│審│判決日│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決├────┼────────────┼────────────┼────────────┤││確定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罰金之案件│勞動│勞動│勞動│├──────┼────────────┼────────────┼────────────┤│備註│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15號。│015號。│015號。│││2.編號6至27之罪所處之刑│2.編號6至27之罪所處之刑│2.編號6至27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月確定。│月確定。│└──────┴────────────┴────────────┴────────────┘┌──────┬────────────┬────────────┬────────────┐│編號│22│23│24│├──────┼────────────┼────────────┼────────────┤│罪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遂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11日│103年8月11日│103年8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429號、104年度│度偵字第5429號、104年度│度偵字第5429號、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94、4471號│偵字第494、4471號│偵字第494、447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實├────┼────────────┼────────────┼────────────┤│審│判決日│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決├────┼────────────┼────────────┼────────────┤││確定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罰金之案件│勞動│勞動│勞動│├──────┼────────────┼────────────┼────────────┤│備註│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15號。│015號。│015號。│││2.編號6至27之罪所處之刑│2.編號6至27之罪所處之刑│2.編號6至27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月確定。│月確定。│└──────┴────────────┴────────────┴────────────┘┌──────┬────────────┬────────────┬────────────┐│編號│25│26│27│├──────┼────────────┼────────────┼────────────┤│罪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遂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11日│103年8月11日│103年8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429號、104年度│度偵字第5429號、104年度│度偵字第5429號、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94、4471號│偵字第494、4471號│偵字第494、447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實├────┼────────────┼────────────┼────────────┤│審│判決日│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決├────┼────────────┼────────────┼────────────┤││確定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罰金之案件│勞動│勞動│勞動│├──────┼────────────┼────────────┼────────────┤│備註│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15號。│015號。│015號。│││2.編號6至27之罪所處之刑│2.編號6至27之罪所處之刑│2.編號6至27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月確定。│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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