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2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容成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3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容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容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642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上訴無具體理由,判決駁回受刑人上訴而確定;②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2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犯附表編號4至
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11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後,再經臺南高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870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確定;④犯附表編號8至2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15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8至21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編號4至7、編號8至21所示之罪,既各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年、4年9月確定,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21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宣告刑之11年5月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3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罪,而施用毒品者實具有病患性犯人之性質,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相異,除刑罰外亦應輔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並參以附表編號4至19所示之罪為販賣毒品罪、編號21所示之罪為幫助販賣毒品罪,犯罪之罪質類似,暨考量各罪犯罪時間之差距,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附表:受刑人劉容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2日10時許│105年5月26日21時許│105年7月4日7時許││││至105年6月3日1時│││││30分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97、3859號│字第797、3859號│字第184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42號│105年度易字第642號│106年度易字第262號││實├───┼──────────┼──────────┼──────────┤│審│判決日│105年8月31日│105年8月31日│106年4月2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669號│105年度上易字第669號│106年度易字第262號││決├───┼──────────┼──────────┼──────────┤││確定日│105年10月17日│105年10月17日│106年5月22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5年度執│1.雲林地檢105年度執│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140號。│字第3140號。│字第1661號。│││2.編號1至2之罪,經定│2.編號1至2之罪,經定││││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21日22時7│104年12月18日23時33│104年12月22日21時後│││分後之某時許│分後某時許│某時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42號│第742號│第74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7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7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70號││實├───┼──────────┼──────────┼──────────┤│審│判決日│106年11月22日│106年11月22日│106年11月2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7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7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70號││決├───┼──────────┼──────────┼──────────┤││確定日│106年12月11日│106年12月11日│106年12月11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1號。│字第111號。│字第111號。│││2.編號4至7之罪,已│2.編號4至7之罪,已│2.編號4至7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年確定。│年確定。│└─────┴──────────┴──────────┴──────────┘┌─────┬──────────┬──────────┬──────────┐│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7日23時34│105年3月1日16時47│105年3月7日20時24│││分後之某時許│分後某時許│分後某時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42號│第3630、4135、4972、│第3630、4135、4972、││││5704、6670號│5704、667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70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實├───┼──────────┼──────────┼──────────┤│審│判決日│106年11月22日│107年9月6日│107年9月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70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決├───┼──────────┼──────────┼──────────┤││確定日│106年12月11日│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1號。│字第3237號。│字第3237號。│││2.編號4至7之罪,已│2.編號8至21之罪,已│2.編號8至21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年9月確定。│年9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18日14時13│105年3月5日21時21│105年3月7日21時23│││分後某時許│分後某時許│分後某時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630、4135、4972、│第3630、4135、4972、│第3630、4135、4972、│││5704、6670號│5704、6670號│5704、667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實├───┼──────────┼──────────┼──────────┤│審│判決日│107年9月6日│107年9月6日│107年9月6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決├───┼──────────┼──────────┼──────────┤││確定日│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37號。│字第3237號。│字第3237號。│││2.編號8至21之罪,已│2.編號8至21之罪,已│2.編號8至21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年9月確定。│年9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5年3月11日20時56│105年2月26或27日某│105年3月7日0時5│││分後某時許│日│分許後之某時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630、4135、4972、│第3630、4135、4972、│第3630、4135、4972、│││5704、6670號│5704、6670號│5704、667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實├───┼──────────┼──────────┼──────────┤│審│判決日│107年9月6日│107年9月6日│107年9月6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決├───┼──────────┼──────────┼──────────┤││確定日│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37號。│字第3237號。│字第3237號。│││2.編號8至21之罪,已│2.編號8至21之罪,已│2.編號8至21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年9月確定。│年9月確定。│└─────┴──────────┴──────────┴──────────┘┌─────┬──────────┬──────────┬──────────┐│編號│16│17│18│├─────┼──────────┼──────────┼──────────┤│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5年4月24日19時58│105年5月1日17時13│105年5月23日2時24│││分後某時許│分後某時許│分後某時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630、4135、4972、│第3630、4135、4972、│第3630、4135、4972、│││5704、6670號│5704、6670號│5704、667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實├───┼──────────┼──────────┼──────────┤│審│判決日│107年9月6日│107年9月6日│107年9月6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決├───┼──────────┼──────────┼──────────┤││確定日│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37號。│字第3237號。│字第3237號。│││2.編號8至21之罪,已│2.編號8至21之罪,已│2.編號8至21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年9月確定。│年9月確定。│└─────┴──────────┴──────────┴──────────┘┌─────┬──────────┬──────────┬──────────┐│編號│19│20│21│├─────┼──────────┼──────────┼──────────┤│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30日9時54│105年7月5日前2個│105年5月26日後之某│││分後某時許│禮拜之某日│日及1個禮拜後之某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630、4135、4972、│第3630、4135、4972、│第3630、4135、4972、│││5704、6670號│5704、6670號│5704、667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實├───┼──────────┼──────────┼──────────┤│審│判決日│107年9月6日│107年9月6日│107年9月6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決├───┼──────────┼──────────┼──────────┤││確定日│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37號。│字第3237號。│字第3237號。│││2.編號8至21之罪,已│2.編號8至21之罪,已│2.編號8至21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年9月確定。│年9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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