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3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㈠提出載明被繼承人 羅坤堂 所有遺產價額或金額之遺產清冊及該等遺產之證明文件。
㈡陳報依據上開遺產總價額(或金額)及原告應繼分比例計算之
金額,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計算之裁判費。
㈢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即其主張分割之遺產,其應繼分範圍)價額(或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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