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一)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四二號
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蕭佳灶 律師被上訴人 晏昇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連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二人特別代理人 余繡鳳陳余 被上訴人乙○○○○○
甲○○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 律師複代理人 吳東霖 律師被上訴人丁○○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
丙○○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複代理人 王怡今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惠琇 律師被上訴人戊○○ 即陳 訴訟代理人 康勝男 律師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介源法官鄭傑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書記官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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